洪武朝《大明律》是明朝的基本法典,历经多次修订,于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终定型。
制定过程
- 初创阶段:吴元年(1367年)十月,明太祖命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议定律令,十二月编成《律令》430条,其中律285条,令145条 ,同时颁《律令直解》。
- 初步修订:洪武六年十一月,明太祖命刑部尚书刘惟谦等以《律令》为基础,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修成颁行天下,篇目仿《唐律》分为12篇,30卷,606条 。
- 重大调整:洪武二十二年,以《名例律》冠于篇首,按六部职掌分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
- 最终定型:洪武三十年五月重新颁布,同时规定废除其他榜文和禁例,决狱以此为准 。
主要内容
与最终定型的《大明律》一致,包括名例律1卷47条,吏律2卷33条,户律7卷95条,礼律2卷26条,兵律5卷75条,刑律11卷171条,工律2卷13条 。
特点
- 体例创新:以六部分作六律总目的编排方式,是承《元典章》而来,与《唐律》面目已不尽相同 。
- 量刑加重:在量刑上大抵是罪轻者更为减轻,罪重者更为加重 。
- 维护皇权:不准“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体现了对皇权的维护 。
- 重视经济:注重经济立法,扩大了民法的范围 。
- 礼刑结合:在“礼”与“法”的结合方面呈现出新的特点 。
影响
- 政治方面:巩固了明朝的中央集权和统治秩序,为明朝的长治久安提供了法律保障。
- 法律方面:开创了中华法系法典结构的新时代,对清朝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
- 文化方面:体现了明初的立法思想和法律文化,对后世研究明朝法律制度和社会文化具有重要价值。
其内容如下:
洪武三十年(1397年)最终定型的《大明律》共30卷460条,以下是其具体内容:
名例律
- 刑罚制度:明确五刑,即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确立十恶大罪,包括谋反、谋大逆等;规定八议制度,涉及议亲、议故等。
- 刑法原则:涵盖自首、累犯、共犯等方面的规定,如对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累犯则加重处罚等。
吏律
- 职制:规范官吏职责与纪律,严禁官吏结党营私、交结朋党紊乱朝政,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行为严格惩处。
- 公式:规定官吏办事规程,如讲读律令、上书奏事犯讳、奉命出使等行为的规范及违例处罚。
户律
- 户役:涉及户籍管理与赋役制度,如对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等行为的处罚。
- 田宅:规范土地房产交易与管理,包括欺隐田粮、买卖田宅纠纷等方面的规定。
- 婚姻:涵盖婚姻制度与家庭关系,如对婚姻的缔结、解除、夫妻权利义务等的规范。
- 仓库:规定仓库管理与物资储备,对仓库官吏的职责及违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 课程:涉及税收征收与商业管理,如对犯私盐、私茶、私矾及匿税等行为的惩处。
- 钱债:规范债务关系与财产纠纷,对借贷、侵占财物等行为进行约束。
- 市廛:管理市场交易与商业秩序,对牙行、商人的行为及市场物价等进行规范。
礼律
- 祭祀:对祭祀天地、社稷、神只等活动的规范,包括祭祀仪式、祭品规格等方面的规定。
- 仪制:涉及礼仪制度与社会秩序,如对制造御药、管理御用车马被服、朝见庆贺等行为的规范。
兵律
- 宫卫:规范宫廷警卫与安全保卫,对宫廷卫士的职责及违法处罚作出规定。
- 军政:涉及军队管理与军事行动,如对调发官军、指挥作战、军需供应等的规范。
- 关津:管理关津要塞与人员往来,对过关人员的检查、违禁物品的查处等进行规定。
- 厩牧:规范官有马牛的牧养与管理,对厩牧官吏的职责及违法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 邮驿:规定驿站通信与公文传递,对驿站人员的职责及传递时限等进行规范。
刑律
- 贼盗:打击各类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对不同程度的贼盗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 人命:涉及人命案件的处理与处罚,如对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等的量刑标准。
- 斗殴:规范打架斗殴行为,根据斗殴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的处罚。
- 骂詈:对辱骂他人等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不同场合骂詈行为的处罚。
- 诉讼:规定诉讼程序与司法原则,如对起诉、受理、审理等环节的规范。
- 受赃:打击受贿与贪污行为,对官吏受贿及接受非法财物等行为严格惩处。
- 诈伪:打击欺诈与伪造行为,如对伪造文书、诈骗财物等行为的处罚。
- 犯奸:规范两性关系与道德行为,对通奸、强奸等行为的处罚。
- 杂犯:涵盖其他各类刑事犯罪,如对赌博、失火等行为的处罚。
- 捕亡:规定追捕逃犯与罪犯的程序与责任,对追捕不力的人员进行处罚。
- 断狱:规范司法审判与监狱管理,如对审判程序、证据采信、狱政管理等的规定。
工律
- 营造:规范工程营造与建筑管理,对非法营造、虚费工力、冒领物料等行为进行处罚。
- 河防:管理水利工程与河防设施,对盗决河防、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时等行为的处罚。
经济与财产方面
- 市舶管理:对于私自出海进行贸易活动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处罚,以维护官方对海外贸易的垄断和控制。
- 度量衡管理:对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具或者私自更改度量衡标准的行为予以惩处,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公正。
社会秩序与风俗方面
- 赌博与宿娼:严厉禁止赌博行为,对参与赌博者及开设赌场者处以不同程度的笞刑、杖刑或徒刑等。同时,对宿娼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和处罚。
- 服饰与礼仪规范:对不同社会阶层的服饰穿着、礼仪规范等做了详细规定,严禁僭越等级制度的行为,维护社会等级秩序。
司法与诉讼程序方面
- 证据制度:明确了各种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认定标准,如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强调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 审判期限: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期限做出了规定,要求司法官员在规定时间内审结案件,提高司法效率,防止案件拖延不决。
军事与国防方面
- 军人逃亡:对军人逃亡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旨在维护军队的稳定和战斗力。
- 兵器管理:严格规范兵器的制造、保管和使用,严禁私自制造、贩卖或藏匿兵器,以防止兵器流入民间,危害社会治安。
刑罚加重方面
- 徒刑和流刑加罚杖刑:徒刑一年加罚杖刑六十,一年半加罚杖刑七十,每增加半年徒刑,杖刑以十为单位递增,直至徒刑三年杖一百;三等流刑均要加罚杖刑一百。
- 增设充军刑:成为法定刑之一,规定充军刑的条文有四十六条且在实践中广泛使用,有终身充军和永远充军之分。
- 规定刺字与枷号刑:刺字刑多有规定,如“坚守自盗仓库钱粮”“白昼抢夺”等条文中均有刺字要求;枷号刑是一种附加刑。
加重对特定犯罪的惩处
- 严惩“十恶”罪:对“十恶”罪实行再加重处罚原则,除“五刑”外,凌迟处死成为对谋反及大逆等罪的法定刑。还降低了部分“十恶”罪的犯罪成立条件或扩充了罪名内容,扩大了惩罚范围。
- 重典治吏:专设《受赃》一篇,包括《官吏受财》《坐赃致罪》等十一条,对官员贪墨行为的量刑比《唐律》重,对官员渎职行为的处罚也更重。
————
洪武朝《大明律》的创造者主要有以下几位:
李善长
吴元年(1367年),朱元璋命左丞相李善长为律令总裁官,参知政事杨宪、傅瓛,御史中丞刘基、翰林学士陶安等二十余人为“议律官”一道参纂,同年十二月二日,《大明律》草创成书。
刘惟谦
洪武六年(1373年),朱元璋诏令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七年(1374年)二月由刘惟谦、宋濂领衔上表刊布 。
宋濂
洪武六年(1373年)奉敕与刘惟谦一道勘修《大明律》 。
胡惟庸、汪广洋
洪武九年(1376年)十月,朱元璋诏令时任中书左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再行勘修《大明律》 。
朱元璋
朱元璋作为明朝开国皇帝,对《大明律》的制定起到了关键的推动和主导作用。他提出了“立国之初,先正纲纪”“刑乱国,用重典”“明礼导民,明刑弼教”“法贵简当,使人易晓”等一系列立法指导思想,并多次对律文进行裁定和修改。